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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上)

  

  在税收因素的考量上,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501(c)(3)项的规定,一个非营利组织若想要获得税收优惠,就必须采用法人、信托或者非法人社团的形式。不可以采取自然人或者合伙形式。既然采取法人、信托或者非法人社团形式从事公益事业都可以获得税收优惠,那么主要考量就在非税收因素上。


  

  1.选择非法人非营利社团组织形式的考量


  

  很多小型非营利组织会选择非法人非营利社团的方式。[28]最常见的是一些劳工组织和政治组织。而且一些处于设立非营利法人过程中的组织也会考虑先选择非法人社团方式。这种组织形式还非常适合前景并不明朗、存续期间较短以及设立人对活动或者项目的成就并不在意的非营利组织。


  

  目前法律对这一组织形式没有过多的要求。因为在美国,法院最初借用合伙的概念,认为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的成员是该社团事业的共有人,如合伙人是合伙事业的共有人一样,对社团事业负有个人责任。当两人或两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成为某一事业的共同所有人,合伙就成立了。可见合伙的成立不需要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交任何文件,更无需登记。非营利非法人社团与合伙类似,也无需登记成立。所以,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的优势在于其非正式和灵活性。与非营利法人不同的是,这种组织形式无需任何的政府许可就能成立或者解散。如果它们不寻求税收优惠的话,甚至都不需要章程和章程细则。[29]


  

  但是,非法人非营利社团的组织形式弊大于利。尽管1992年的《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由统一法律委员会通过,但是并没有被广泛采纳。该法第6条规定了社团成员的有限责任也很少被得到遵循,更多的法院倾向于适用代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所以社团成员还是很可能承担个人责任。而且社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或者持有财产;当社团解散时,如果社团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社团成员就可以按比例地分得财产。而且由于非法人非营利社团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所以当社团被起诉时,社团成员也得前去应诉。[30]更为重要的不利之处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南于更熟悉与法人打交道,所以不太愿意与非法人营利社团从事交易活动。


  

  2.选择非营利法人组织形式的考量


  

  在美国,以法人形式从事公益事业的优点在于关于非营利法人的制度构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参照营利法人的模式。[31]正如同有学者所表述的那样,“以公司形式建立慈善组织之所以流行,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这种法律组织形式在美国商业活动中的流行以及慈善组织的设立者对公司运行模式的熟悉。公司之所以在这个国家里大行其道,因为其提供了这样一种途径:从投资者手中集中大量的资金,而将他们的所有权与管理责任和组织的债务相分离。”[32]


  

  当然,与非法人非营利社团和公益信托相比较,非营利法人的成立和解散更为正式和规范,法律对此规定比较详尽。成立一个非营利法人,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法律明确授权法人可以随时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变更法律要求或者允许的事项,或者删除法律不要求的事项,但是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而且非营利法人可以自己接受和拥有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在治理结构上也更为规范。[33]还有,其董事会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董事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标准稍低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3.选择公益信托形式的考量


  

  首先,公益信托具有风险分割和资产保护功能。信托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是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条款的规定将受益转移给符合资格的受益人,这一点是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


  

  与非营利法人相比较,公益信托在结构上更为简单和具有灵活性,内部管理也更为简单,不需要经常性职员,存续期间也比较灵活(可以永久存续,也可以约定期间),总体而言,采用公益信托更为经济。例如在成立上,只要信托财产移转,信托即可成立,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许可。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与私益信托如出一辙,只是不需要满足“确定的受益人”这一条。当然委托人需要明确公益目的。


  

  4.小结


  

  综上所述,非法人非营利社团、公益信托和非营利法人都具备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类组织形式的差异可以以表格的形式来体现:


  

  (表一)美国非营利组织三种组织形式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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