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益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实践
公益信托制度被引人大陆法系之后,也并非一帆风顺。我们暂且以台湾地区和日本为例,来审视公益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实践状况。
(一)日本
饶有意味的是,在日本继受信托的过程中,也有债权说、[62]物权说[63]和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说的争议,[64]也有学者探讨信托是否具有法人人格的问题。争执的起因是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权,使他人依一定的目的,为财产权的管理和处分。所以在财产权移转问题上,具有物权性效果;而在受托人为财产权的管理或者处分上,却具有债权的效果。由此导致学说上的争端纷起。根据日本信托法第66条的规定,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为目的的信托为公益信托。但是自1922年信托法颁布以来的大半个世纪里,实践中也从未有过公益信托。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的公益法人制度开始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公益法人无力负担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企业法人成立公益法人作为避税的手段;同时另有一些公益法人因接受财政支持,丧失中立地位,甚至成为主管部门安置其退休人员的去处。于是日本总理府委托公益法人协会,重新检讨公益制度,以求改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日本外务省于1977年4月22日首先颁发了外务大臣所管公益信托受托许可证及监督法令,建筑省、文部省也相继于5月11日、6月1日制定了相关的许可颁发和监督法令。同年5月2日,由外务省许可的“金井海外协力纪念基金”、由建筑省许可的“齐藤纪念建筑技术研究奖励基金”成立。[65]至2003年3月,已经有公益信托572个,信托财产总价值达到711亿1840万日元。[66]根据公益信托的目的可以有以下分类:
表三 日本公益信托分类表[67]
由此可见,日本的公益信托发展也就是近三十年的事情。为何在引入信托制度近半个世纪以来日本没有发展公益信托制度呢?原因在于:第一,日本在信托立法初期,草案中并没有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直至大正七年(1918年)的草案中才有了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但是只有一个条文,两年后迫于对信托法的批判才形成相关条文。所以从立法而言,信托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规定是对批判信托法的意见的仓促回应;第二,日本信托法中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但是信托法实施之后,没有主管机关出台相应规定,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监督等都没有依据;第三,日本早期对于信托法的研究都拘囿于商事信托和营业信托领域,对于公益信托少有问津。同时,从事信托业的信托公司也将业务重点置于追求私益的营业信托,对公益信托鲜有涉足;第四,日本早于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中就有关于公益法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益事业的需求。而且普通民众对于信托这一来自英美的舶来品的了解不够,也阻止了公益信托被大量采用。[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