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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宋英辉


【摘要】  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法律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令人堪忧,而且与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关系相当紧张。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应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建构科学、实用的强制措施体系,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立法完善
【全文】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十分突出:(1) 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2) 许多职务犯罪少有物证、书证等言词证据以外的证据;[1] (3)犯罪嫌疑人多数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4) 与一般刑事案件比较,职务犯罪许多情况下与地方利益有密切关系;(5) 公务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违法、违纪或犯罪案件,查办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某些特殊性。然而,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虽然将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强制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区分,[2]但总体而言,两者的共性远远多于特性。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来看,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实践中遇到了更多的困难,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文以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为思路,基于实证研究获得的数据,剖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中的基本问题,在梳理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制度性方案。


  

  一、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考察,主要解决的是五种强制措施的法律功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现的状况如何。一般说来,影响强制措施功效的因素主要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自身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以外的相关制度、程序与强制措施适用的协调性,其能为强制措施适用提供的支持与保障状况;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以外的其他与强制措施适用相关的制度及其运作状况;办案人员的有关认识等。在此,具体从以下两个维度加以分析:一是五种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主要分析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被遵守、执行、适用及立法原意被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二是五种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相关问题,主要是适用的独立性,与相关制度或措施的协调关系等。下文以调研数据与信息加以实证分析。[3]


  

  (一) 五种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突出问题


  

  1.拘传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拘传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检察机关要么只是传唤犯罪嫌疑人,要么直接适用拘留或逮捕,极少拘传。调研显示,在2000年至2004年五年内,A地和B地人民检察院均未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拘传。其中,在诸多妨碍拘传适用的因素中,最为关键的是办案人员对拘传法律功能的理解:拘传到底是强制到案的措施,还是获取口供的措施。12小时的拘传期限经常被办案人员抱怨“太短”,主要在于未将拘传理解为强制到案的措施,而是用以“突破案件”。此外,在办案人员看来,适用传唤而不是拘传,更多考虑的是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地位,以照顾其“面子”。


  

  与拘传适用率低相映衬,有些地方在拘传适用中存在违反和规避法律的情形:一是变异的连续拘传。虽然《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有的办案人员借此实行变异的连续拘传。[4]二是违法延长拘传期限。有的办案人员故意以讯问的前段时间不计算入讯问期限等方式延长拘传期限。


  

  2.取保候审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一般倾向于尽量少适用取保候审。[5]妨碍取保候审适用的主要因素有:(1)由于在取保候审决定权上采取核准主义,而非严格准则主义,检察人员借此形成一种羁押偏好。羁押被认为在突破案件、获取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办案具有极大的便利,其结果便是在取保候审的自由裁量中排斥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措施的适用。(2)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和对抗适用强制措施能力强。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情况下,缺乏对脱逃人及其保证人的有效制裁手段,[6]这使检察人员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顾虑重重;(3)取保候审可能带来职业负担和风险。譬如,取保候审工作量要远大于羁押;实际办理期限相对较长,影响结案率等。同时,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被取保候审人逃匿的风险,犯罪嫌疑人一旦逃匿,会影响办案人员的考评、工作能力评估成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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