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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商事仲裁规范的国际与区际比较研究》(前言、后记)

  
  后记

  
  直到此书接近定稿时,我们觉得需要写个后记。古人说过:“人之云,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也就是说:知道不是最难的,行动才是最难的,不是行动是最难的,而是善始善终是最难的。因而这个后记也需要写一点想法,以求善始善终,但不能求尽善尽美。

  
  我们一直寻找:寻找一种现有的或者潜在的问题与解决的途径,并试图向许多人一样去介绍它或者阐明它。当澳门的美资博采跨国公司出现时,我们出版了《跨国公司国际投资法》(2003);当中国经济的区域化定势给澳门带来产业多极化机会时,我们出版了《内地与澳门CEPA条款的评述》(2005);当澳门商法与经济法律条文隐含着国际与区域的条款时,并需要做出更进一步的改良时,我们提供了区际与国际式的背景著作《澳门国际商法》(上下册)[5](2005);当澳门在寻求一种法律改革的模式时,《澳门与欧盟相关国家法治研究》(2004)冒昧地提供了一个以大陆法系代表德国法学理论为法典基本模式的参考想法,并试图在导言中分析两大法系的异同,分析近代葡国私法属于德国法系,暗示澳门应该以大陆法系德国现代法理为法典的理论框架,以英美法为单行立法的补充法源,并且应该如日本与中国台湾那样在借鉴过程中用母语立法与判案。这样的模式至少在不远的将来还符合澳门法发展的现实。至于20年以后法典的核心理念是否会失去优势,我们须拭目以待;当澳门的司法权与立法权以及行政权发生磨合时。2006年底已完成的专著《论德国法官对立法空间的续造-以企业原因引发解雇为中心议题》,在一个微观的、敏感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视角。而之所以以“企业原因引发解雇”为中心议题,是因为我们对将来澳门跨国公司可能出现的大量解雇现象很是担忧。当澳门的司法官枵腹从公地献身于大量的判决时,当他们的压力长期处于不可重负的状态时,这本从2004开始,2006年完成第一稿十二章,至2008年定稿的《澳门民商事仲裁规范的国际与区际比较概论》,提供了另一种部分或者仅为一小部分解决这样的压力的一种途径,当然还有大陆法系国家其它的途径可寻,比如:加快培养法官与改革培养模式、法学教授兼任联邦与高等法院的法官的模式(在德国的法治体系中有此规定)。而寻找一种现有的或者潜在的问题与解决的途径,一直是我们学习初衷与尝试。

  
  我们一直希望:用论文或者著作表达一种区别于向西方学习的另类追求:那就是,用西方的东西也同时用东方传统的东西,来表示与阐述或者挖掘东方的文化。法学当然是一种文化。中国的法律思想的确是有一种乡音乡情:它有时观念化、程序化,象京剧;有时感性、平衡、舒缓、内在、以少胜多或者以弱克刚、意韵悠长,象气功,象民乐,象书法;有时高度概括,玩味细节,象唐诗,象宋词。而仲裁精神艺术就是:一方面能够部分显示中国法学思想,而另一方面又能体现西方的一种发达的制度的东西,它很像是一种接近“道”的东西。这个就是我们选择此课题的内在的动力,即好奇心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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