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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钱钧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众的利益如何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结合互联网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诸多特征,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著作权主、被动保护方式等新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法律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著作权主体;主动保护;被动保护;法律责任
【全文】
  
  引  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给著作权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传播平台,也向著作权人展现了一个丰厚的收益前景。作为互联网技术的受益者,广大网民自然希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能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作品,而不是更多受制于著作权人的制约。因此,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冲突就难以避免,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的问题日益显现。笔者认为,要处理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必须针对网络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加以认真的探索和研究,方能制定出相应的制度,真正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伴随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日益突出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众的利益如何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结合互联网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诸多特征,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著作权主被动保护方式等新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法律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本文中有关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著作权主动保护等内容的思考和分析,有助于解决实践中著作权权利主体不清、著作权保护措施不当等问题,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探讨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涵义

  
  (一)互联网的特征

  
  “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由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合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超级信息资源网。它是一种新型的、数字的、全球化的信息交流工具。互联网加速了信息的流动和交易的速度,大大降低了交易的费用。[1]互联网具有以下特征:

  
  1、无国界性

  
  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和用户组成的互联网络是一个世界范围内资源共享的集合体,人们可以自由跨越国境相互访问主机服务器,以获得所需的信息,因此,在互联网的世界中,信息的来源、流通没有国界的限制。

  
  2、非集中管理性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管理者对互联网上的各种活动集中管理。互联网上的用户只服从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更象是纯粹的技术标准,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管理者。

  
  3、传播信息容量的无限性和不可控制性

  
  这是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显著区别,传统媒体受到纸张页面或播出时间的限制,传播的信息相对是有限的。互联网信息是数字化传播,信息的容量仅仅受制于储存设备的容量,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储存设备的容量趋向于无限。在传统的媒体传播环境下,传播经营者可以通过事先审查,来控制自己传播的信息和评论。而对于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任何一个网络的经营者都根本无法进行事先的审查,更何况这些互联网上的大部分信息,并非网络管理者发布,而是由网络用户发布的。因此,对于网络管理和经营者来说,网络上的信息大部分是不可控的。[2]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涵义

  
  笔者在查阅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文章时,发现有很多作者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称为“网络著作权”,这些文章多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看成一个新的著作权类型。笔者认为,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作为一个新的著作权类型加以对待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只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而不是一个新创的著作权类型。

  
  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独创,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上述著作权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包括两层涵义:一、传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和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的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这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著作权的一项独立权利。二、是指作者对其在网络上直接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项专有权包括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三)网络环境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

  
  尽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是一个新的著作权类型,它只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但因网络环境与传统的作品载体之间存在诸多区别,而且网络环境给传统的著作权的特征、保护等带来了重大影响。

  
  1、作者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被严重削弱

  
  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他人若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即复制其作品,则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侵权者要承担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不仅包括直接支出的经济成本,如盗版书的纸张、印刷费用,还有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于这些违法成本的存在,可能对侵权人的侵权意图有所抑制,会促使侵权人在侵权之前,慎重考虑是否采取侵权行为,因此,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著作权的侵权会因为侵权成本的原因,侵权行为能有效得到控制,相应地,作者对作品的复制权也可得到有效保障。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单从侵权行为的经济成本来看,侵权人完全可以无所顾虑,另外,确定互联网上的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难度也大大增加。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侵权人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时随地对网络作品进行复制、下载或转载,而侵权人因此产生的违法成本却远远低于传统传播方式下的违法成本,由于违法成本对侵权人的侵权意图的抑制作用越来越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就更难得到控制,作者专有的复制权在客观上也就被极大地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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