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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On the maturity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host system


马草原


【摘要】程序公正是听证制度的核心与灵魂,行政听证的主持人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内,主持整个听证过程,引导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这是阳光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的部分。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听证主持人来源的公正性,却并不能让公众感到强有力的信服。因此,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和禁止单方接触制度是三个主要的制度方法,而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职业化与社会化则是一种长远的趋势。
【关键词】程序公正;行政听证主持人;职能分离制度;职业化
【全文】
  
  为避免私权利,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国家机关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听取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从历史渊源上来说,这种理论与自然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不谋而合。具体来说,凡是有权的机关,做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这种观念到了近代就演变成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行政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的核心与灵魂,他担负着重要的程序职能,切实保障听证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实现权利,使听证制度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听证主持人的来源与选拔、职责与权限、性质与地位等方面,对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着关键的直接影响。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作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作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作出。如果审讯官或行政机关受到法律偏见的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1]可见,行政听证程序公正合理的进行,离不开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因此,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行政听证制度更加有力,首先必须给行政听证主持人一个明晰的定位。

  
  一、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概念与来源

  
  1.行政听证主持人

  
  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概念,目前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使听证活动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2]由此可见,听证主持人是指在听证过程中引导听证活动,使听证活动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在听证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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