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依托司法权威坚持进行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导向的
刑法解释,通过论证充分的
刑法解释塑造与巩固司法权威,是解决性贿赂等技术操作障碍较大的犯罪认定问题的现实出路。
诚然,一种犯罪在技术运用上无规范可言,这种犯罪的设立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就应当受到怀疑,特别是在罪刑法定主义已成为
刑法基本原则的时代。如果既不能在法律制度上制定出一个具有规范要求的“性贿赂犯罪”来,又不能从技术上解决“性贿赂犯罪”的法律运用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法律的威信。但是,在我们看来,立法的完美,只能是一种追求和期盼。设置
刑法是对既往行为提出规范化解决的基本规则,从其制定起就滞后于当前现实的发展情况。而司法认定是运用实体刑法规范对当前各类涉案行为作出罪质判断与罪量分析,是司法权威的权力来源与
刑法解释的技术保证支撑下的能动性活动。如果希望在技术上更加完美地处理“性贿赂犯罪”的实践操作,与其说依靠立法者设置相对完美的刑法规范,不如承认更大程度上是需要裁断者在规范内涵的范围内使“性贿赂犯罪”的
刑法解释进一步规则化、权威化与罪刑法定框架下的合理化。
形成追求完美立法的美好愿望,主要原因在于对司法活动权威性的质疑。刑事司法是一个
刑法解释的过程,但由于当前对司法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与断案能力的种种质疑,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
刑法解释的明显不自信。然而,如何使固定化的“性贿赂犯罪”
刑法条文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如何将贿赂犯罪司法实践技术与立法原意相结合,如何将反腐败制度与司法活动相统一,始终是
刑法解释的任务。若将之寄托于本不存在的完美立法解决上述问题,毕竟难以与实际相契合。是否应当通过
刑法惩治诸如性贿赂等争议较大的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刑法规范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调整问题。培植司法权威,显然是击碎对司法知识、经验、直觉、能力进行持续怀疑的唯一路径。立法的过程是法律威信的体现;司法的过程是法律威信的延续。以能动的
刑法解释树立司法权威,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合理限制下创新“性贿赂犯罪”的适用规则,才是司法活动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才可逐渐聚合公众对疑难案件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信任,才能最终处理法律条文的技术运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