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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在公证处文化建设中的借鉴意义

儒家文化在公证处文化建设中的借鉴意义


吴振坤


【全文】
  
  现在企业管理已经进入了文化管理的层面,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公证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如何构建自身的公证文化,借以推动公证事业的长足发展,成为管理者更深层次的思考。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同时也是文明得以保存的、从没中断过的国家。那么我们该如何利用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使之为我们的公证处文化建设服务?这正是我们不断思索的命题。

  
  不可否认西方的公证制度已走在我国的前面,但那都是建立在他们的经济基础上的,同我国国情不同,我们借鉴尚可,如果生搬硬套,只会适得其反。

  
  我国的公证文化必须建立在自己的国情之上并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公证文化对公证事业的促进作用。儒家文化是对我国影响最为深远的文化。并且儒家文化还已经渗透到周边国家,例如:新加坡、韩国、日本,他们利用儒家文化创造了他们的经济奇迹。这一切都向我们表明儒家文化在当代依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同时他们也为我们提供了怎样利用儒家文化为社会建设服务的经验。

  
  一、义利并举,义以生利的价值观念

  
  儒家将价值观的问题论述为义与利的关系的问题。儒家非常强调义,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可是,在义与利的权衡之中,儒家认为义应该首先被考虑,它是衡量利之取舍的标准,作为君子应深明大义。

  
  但这并不是说儒家就不重视利。孔子又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春秋左传·成公二年》)义可以产生利,且只要符合义的要求,就可以追求利,甚至可以将这条原则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根本要义。

  
  在公证工作中,义与利更多的反映在公证人的法律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与公证职业作为法律人的谋生手段的关系上。“义”要求我们恪守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尤其是公证工作,公证人的言行代表着国家公信力的行使。而“利”是我们作为社会分工中普通劳动者的一份子,实现生存之必需。

  
  现代社会中,任何人,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回避利与义的选择问题。公证处应该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义利价值观,这样不但有利于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和维护,更能保证公证质量,实现公证事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是提升员工思想境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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