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的劳动权与企业尊重残疾人劳动权双赢的发展
金剑
【全文】
劳动权指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既然是一种权利。在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劳动权的劳动权受法律保障,而作为劳动者中的一部分——残疾人,其劳动权同样也要受到保障。
而作为残疾人除了在身体的某部分机能不能与正常人相比,在其他各方面能力上不比正常差,除了个别人工种不适合残疾人之外,应当没有不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地方,而这类人要取得相同的成绩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汗水,但从目前的就业市场可以看出,对残疾人的就业存在很大的歧视,从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可以看出,以前的字面上的歧视渐渐退出了人们视线,但隐性的就业歧视依然存在,就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可以种种借口,不录用残疾人。
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
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