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针对产品责任纠纷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误区的初探

  
  四、对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片面理解的误区

  
  产品责任赔偿义务人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这个问题中经常出现误解,认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中没有精神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还有《产品质量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说,它是一部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与一般法不一致时,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规定。

  
  上述问题是一个法律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赔偿,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获得赔偿,这就涉及到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旧法与新法不一致时适用新法。据此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是2000年7月8日修改后实施,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2)《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损害赔偿范围是一般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作的解释是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综上所述,从各个方面来分析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由此产品责任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