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文所指的货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货物仅指有形的货物,广义的货物,即除有形货物之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服务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包括工程在内。
以下将分别就政府采购货物(狭义)与服务(广义)的国货标准作进一步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的国货标准
但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3条(c)规定,“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一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即政府采购货物的国货标准可以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
我国《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区分两种情况,即一国或地区单独完成的产品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共同参与完成的产品。
一国或地区单独完成的产品是指货物无论是原料、部件及加工生产等都在该国或地区内完成,这种情况下的原产地为该国或地区。
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共同参与完成的产品,其原产地的确定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即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确定又需要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加以判断。
将完全在我国境内获得的货物认定为国货没有多少争议。但对于由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参与生产的货物,具体应根据哪种标准认定其为我国国货则仍是个问题。
不过,就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其他许多政府采购制度成熟国家或地区的做法。
美国政府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就国货认定规定了两种标准,即境内生产与从价百分比来认定国货。具体就是,货物原料在美国开采、生产、制造成本超过所有原料成本的50%的,该货物应认定为国货。
欧盟则在《关于协调采购水、能源、运输和邮政服务的采购程序的指令》(Directive 2004/17/EC)中规定,来源于第三国的产品价值超过整个投标总价值的50%时,采购实体可以就此拒绝授予合同。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经济取得长足进步,但很多产业仍处于全球产业链中附加值较低的一环,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劳动力剥削等现象严重也是不争事实。因此,国货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应该着眼于改善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