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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我国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

也说我国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


陈晓云


【全文】
  
  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在第十条规定了国货政策,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采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国货的具体认定标准、国货例外情形等却一直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国货政策未能很好地贯彻实施。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经济竞争将更趋激烈。我国在拉动内需的同时、如何适当合法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仍是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重要课题。

  
  所以,无论从政府采购法律完善的内在要求,还是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都有必要明确我国国货认定标准,并切实对国货采购予以合法保护。

  
  国货与原产地规则关系

  
  国货是对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统称。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来源国家或地区的规则。政府采购的国货问题,本质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原产地规则标准问题。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分别规定了货物与服务的原产地认定规则。随着加入WTO的过渡期已结束,我国根据《原产地规则协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条例》,同时也应全面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义务。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均允许政府采购的货物与服务原产地规则较之进口出货物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各国均可以在上述两个协定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政府采购下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的原产地规则,以合法保护本国供应商及国货。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考虑到货物与工程、服务不同,以及工程与服务的相同性,将工程纳入服务分类,分别对货物与服务贸易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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