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上)
——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杨立新;朱巍
【摘要】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
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
【全文】
一、涉及戏谑行为的典型案例的案件简介
2006年4月1日,被誉为“世界陶王”的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乡约》节目中表示,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刑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房产及楼内所有财产。原告孙震决定破解这个“世界之谜”,经过一年的研究,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被告以“内层吊球旋转不灵活”、“没见到作品为理由”,不予认可。之后,原告继续努力完成一件各方面均出色的作品,并且拍摄了作品照片和DV短片,于是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寄去照片和光盘,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被告悬赏广告成立并且生效。被告及律师称,该访谈节目不是广告活动,而且对原告的作品提出制作的结构和初衷不相符,外观虽然一致,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央视访谈节目中,对社会公开的悬赏表示,内容具体、确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构成要约。原告收看该节目后,按照要求完成作品,以其行为进行承诺,因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符合要约要件,悬赏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因此,判决被告履行悬赏的内容,将该艺术中心房产及楼内财产交给原告所有。
审判长认为,该案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形式,是按照契约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
对此,我们曾经在《检察日报》发表过评论,认为本案不构成悬赏广告,其性质应当是戏言。[1]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2]反对的意见主要是在公共场合公开宣言应当认定为悬赏广告,戏言并非为法律概念,对被告的行为做一个非法律概念的定性,似乎不利于看清民事行为的法律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