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戏谑行为。在原告要求其履行所谓的义务时,被告可以反诉行使撤销权,或者法院直接判决不构成悬赏广告,又因被告不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原告因“轻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1)法律效果系属于当事人的善意时,应推定该善意存在。(2)凭具体情势所要求的注意判断不构成善意的,当事人无权援引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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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133条。
善意受领人,即不知表意人为戏谑行为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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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领域却是正义。
虽然,效率是私法的价值之一,但这不是首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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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122条:受害人明知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或因过失而不知的,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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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如《德国民法典》657条之规定,并且判例和学说都保持一致。另有国家和地区将悬赏广告列入债法编,但是王泽鉴教授认为其实性质仍然是单独行为,因为从其立法目的和该地区通说来看,单独行为更加符合法理本意,比如瑞士债务法和台湾债法对此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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