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规定国家社会制度最根本和最具原则性的内容。
宪法与其它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加拿大学者柯里认为,
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美国学者布兰代斯认为,
宪法对政府进行限制,给公民最大的自由的限制,《美国百科全书》
宪法条目作者巴塞洛缪则认为
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英国学者史特朗认为,
宪法就是要确定国家主权的特定地位;日本学者小林植树认为,
宪法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结构形式;荷兰宪法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在《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通过对大量
宪法文献的实际考察,得出以下“经过检验的结论”:“第一,某些最低限度的内容在
宪法中总是出现的,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些内容至少在75%的
宪法中出现。第二,
宪法包括如下一些内容:1.
关于宪法自身的规定,特别是规定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修改的可能性和修改的程序;2.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在这方面,所得出的研究结果是毫无疑义的,100%的
宪法规定了这些机关的组成,同时还规定司法制度、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3.关于法制的规定。
宪法没有涉及法治及法制,但却包括了关于法律制度的一些方面,例如
宪法自身的规定与普通法律的关系以及和国际性立法的关系;4.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定,……这4种内容正是
宪法普遍所有的。”以上这些学者的观点都可作为我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