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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证据运用规则的完善与重构

  
  5.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用作定案根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证据运用规则的完善

  
  关于证据运用规则完善的问题,有很多学者提出与证据运用有关的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问题,如建立合法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相关证据规则、真实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证言豁免规则等等。但笔者认为,现行的证据原则和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与层面提出来的需要构建的诸多原则在内容上有不少重复交叉、互相渗透的内容。因此,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相关证据原则进行梳理与整合后,认为我国应构建或完善以下几个证据规则:

  
  (一)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1.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许多难题:一是各种证据的取证规则、运用程序将会得到遵守;二是非法讯问、非法取证行为将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遏制;三是秘密性、技术性手段获得的证据的作用将得到明确;四是口供与其它证据的证据效力也将更加具体。

  
  2.非法证据范围的确定。对于非法证据,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都是非法证据;如何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技术难题,应当慎重考虑。

  
  (二)规范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就是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的确立,一是将改变长期以来办案人员依赖人证而对现场物证重视不够的现象以及对物证材料提取、保存、移送不合法、不科学、不规范的状况;二是促使办案人员及时、快速地发现、收集、固定原始证据,严格遵守对痕迹物证提取和采用的法律规范,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落到实处;三是促使办案人员更注重现场勘查和物证、书证提取过程中技术力量的参与和科技手段的运用,保证提取、呈现证据材料的原物、原貌,或者即使要形成派生证据,如复制品、照片、录像、书证副本、复制件等,也能保证足以反映原物的真实状况与特征,使得证据“查证属实”原则的实现更具有科学途径和法定的程序,让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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