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问题应当禁止
胡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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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高中生也可报考(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2009-3-31)。无独有偶,广西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招考条件也明确规定,边远艰苦和少数民族乡(镇)的部分职位,报考者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广西人事考试网,2009-2-26)。这两消息使得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限制问题再次成为网民和社会议论的热点。
其实,早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来自江苏的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新就提案直言,建议取消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中国江苏网,2006-3-4)。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限制问题也议论颇多,其中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就是——学历歧视问题。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表现为:
1、层次歧视,表现为对高学历的过分青睐。《
公务员法》第
十条对公务员的学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天津市2009年公务员考试为例,从该省《公开招考公务员计划》来看,该市招考职位共有541个,其中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的职位465个,要求研究生的职位65个,两项共计530个职位,占职位总数97.8%(天津人事考试网,2009-4-3)。有的地方对学历要求更高,公务员考试中要求博士研究生的职位也屡见不鲜。对高学历的过分青睐,事实上是对中等学历应考者的歧视。
2、学制歧视,表现为对全日制的过分推崇。虽然国家承认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业大等非全日制学历,但一些地方公务员考试对全日制学历还是情有独钟。《湖北省随州市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公告》显示,该市共有招考职位12个,全部要求全日制学历,全日制要求占100%(湖北人事考试网,2009-3-26)。对全日制的过分推崇,事实上是对非全日制学历的歧视。
3、专业歧视,表现为对专业同一的过分限制。有的地方公务员考试还对研究生提出了所学专业与本科阶段相同的要求。《2009年广东省法院系统招考公务员职位表》中,要求研究生(硕士)的职位有44个,其中要求本科为法学专业的27个,占61.6%(广东组织工作,2009-3-31)。对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学习专业同一的过分限制,事实上对跨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构成了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