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爱主义”的梦境与荒芜
莫纪宏
【全文】
“中爱主义”,这个名词乍听起来很邪乎,其实说破了,不过是笔者借用当下一些人的口头禅“中性时代”而略加改造后杜撰出来的,能否被读者和受众所接受就不得而知了。可以肯定的是,相比于其他词汇,它更能准确而达意地描述当下的某种现象。
记得年初看一份小报,内容牵扯关于当下年轻人的婚姻状况。文中披露,目前有一些年轻人对法律上所规定的婚姻形式很不在乎,连离婚的事情也让父母代劳。有人分析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是年轻人所抱有的以下态度:“既爱也不爱、可婚可不婚、可离可不离”,它表明了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自我中心主义的时代,没有人再会对另外一个人投入足够的精力、体力和心力了,即便是男女之爱也难以出现曾经习以为常的那种死去活来、海誓山盟的情境了。这种“有爱、却未必有多深”的中性状态,大概只可以用“中爱主义”来表达了。
“中爱主义”的出现是否值得肯定,是否属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笔者不敢妄自论断。但有一点是没有太多疑问的,即“中爱主义”价值观的形成与个人自由有密切关系。
曾几何时,个人自由代表了人类进步的方向。有多少人因为不满国家、政府、社会、家庭、组织、团体以及他人的束缚,而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主。于是,随着西方文艺复兴的推展及其影响的传播,个人自由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2条即开诚布公地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毋庸置疑,个人自由价值的确立,对于解放人性、发展人性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同时,也由此导致了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核心的现代宪政的出现。
宏观而言,早期的宪法基本上以确认个人自由为主要使命和标志。人权学界公认的“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婚姻自由,等等。可以说,“自由”是个体人格的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个人自由的制度化以及由此所推动的法律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直到今天,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核心的国际人权宪章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依旧是“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