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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至于《越南民法典》,则进一步将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揽子”方式予以全面、系统、规范的表达。在其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编“基本原则”中,一共列举规定了12项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原则”(第2条) 、“遵守法律原则”(第3条) 、“尊重公德、优良传统的原则”(第4条) 、“尊重、保护人身权原则”(第5条) 、“尊重、保护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原则”(第6条) 、“自由、自愿订立合同原则”(第7条) 、“平等原则”(第8条) 、“善意、诚实原则”(第9条) 、“承担民事责任原则”(第10条) 、“和解原则”(第11条) 、“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第12条)以及“适用习惯、适用法律类推原则”(第13条) 。


  

  (三)《民法通则》及民法草案立法例


  

  受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民法基本原则的系统表达,是我国民法教科书的一贯做法。经过长期以来的发展变化,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现代民法的思想,逐渐为我国民法理论所接受,并形成“平等”、“公平”、“等价有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民事权利保护”、“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的理论归纳和立法表达。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其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平等”(第3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第4条) 、“民事权利保护”(第5条)以及“遵守法律及不得破坏公共秩序”(第6条至第7条)等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基本沿袭《民法通则》的方法,在总则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保护”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此草案取消了“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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