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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反酷刑见闻

欧洲反酷刑见闻


陈卫东;刘计划


【全文】
  

  2006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组织的“中欧反酷刑代表团”赴英国、匈牙利、立陶宛,考察了该欧洲三国的酷刑防治机制。之所以选择对这三个国家进行考察,是因为这三国各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英国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历史长,在反酷刑方面积累了先进的经验;而匈牙利是前社会主义国家;立陶宛则原属于苏联加盟共和国。


  

  英国


  

  这次考察的第一站是英国。在反酷刑方面,英国20 多年前就建立了讯问录音录象、律师在场等制度,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救济程序。通过本次访问,笔者对英国反酷刑的做法不但有了更感性的认识,而且还有了很多新的收获。


  

  首先是在反酷刑的技术措施方面,笔者在考察过程中注意到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设备在录音过程中有时间提示,即每5分钟报时一次,该声音较低,其目的是防止警察编辑、篡改录音带,以保证录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其次是英国于2004年4月1日设立了警察独立控诉委员会。该委员会有16名委员、150名调查员,负责对14.1万多名警员进行监督。如果发生在押人员死亡、警察开枪、公众重伤以及警察严重腐败等事件,警察要向该委员会汇报。如果事件严重,该委员将会自行调查。自2004年至2005年间,该委员会共接到投诉13000多件,其中有250人受到刑事起诉。该委员会的设立目的有两个,一是倡导有力、独立的警察调查,二是建立可以分享经验的最佳论坛。


  

  最后是英国在反酷刑方面实施独立羁押巡视项目,即由平民探访者对在押人进行探访。探访者一般都为社区志愿者,他们是独立人士,在探访中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尽管探访者和在押人会有直接接触,但在押人并不十分清楚探访者的身份,有的在押人以为探访者是律师,而更多的在押人对探访者则没印象。探访者须承诺每年去几次当地警察局,如其没有进行实际探访,警察当局就会终止其探访者身份。探访者有三项职责,即观察、报告、评论。探访一般必须二人同行,唯一可以单独探访的例外是经过风险评估。探访一般随机进行,事先不公布,主要对羁押条件、对被羁押人的待遇情况进行巡视考查。探访者到警察局后,立即由警察局安排,由羁押警官、文职人员陪同巡视,但陪同人员不在近处,而是在看到说话人而听不到说话的地方。探访者须对谈话内容保密,结束谈话后,探访者将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并随即向负责羁押的警官提出,所提问题如果当场不能获得解决,探访者会将这些问题提交到定期的小组会上(16-20人一个小组),如仍不能解决,则向警察当局提出。探访者们发现的问题,大部分是关于被关押者福祉的,如关押场所的条件,包括洗浴、饭菜、宗教、毛毯等,其中绝大部分问题都能当场解决,只有少部分会放在下次小组会解决,而只有当问题严重到在小组会上也难以解决时才需要反映到高层警官那里。每一组探访人员有义务每年将年度报告提供给社区各部门,媒体也可参加这些报告会。探访制度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司法公平和透明的具体表现。但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该项制度刚建立时,警察并不相信它,也不满意它,他们认为这项制度表示自己在努力工作却得不到信任。不过20年后,警察当局开始欢迎这项制度,警察的态度也越来越积极,他们尝到了甜头,因为探访者是代表公众的,通过这项制度他们较高的工作水准可以向公众充分展示出来,他们获得了公众更多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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