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特许经营的行为规范风险控制方面,如果特许人违反
《条例》规定的签约前费用支付规则及合同情况报告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如果特许人违反
《条例》规定的广告宣传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法律适用上,
《条例》还专门规定如果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践中,欺骗性、误导性广告害苦了不少加盟者,尤其是特许人的代言广告,不少宣传将特许经营吹得天花乱坠,“投资少、见效快”、“轻轻松松做老板”等美丽的谎言诱导着一些急于求成的加盟者。去年,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公布了对北京某家从事特许加盟经营的儿童理发乐园进行的处罚,因为该公司不仅在广告中向投资者宣传经营收益,而且宣传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构成误导,被罚款3万元。
再次,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方面,如果特许人违反
《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规则,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经营实践中,有不少特许人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甚至故意隐瞒经营信息,名为加盟,实为“圈钱”,使加盟店变成了“加蒙店”。
最后,在特许经营主管工作风险控制方面,
《条例》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即如果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都是源于对特许经营各个环节上法律风险控制的考虑,比商务部颁布的
《办法》也更加严厉。特许经营企业无疑需要对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及惩罚性有清醒的认识,以减少在特许经营行为中的违规现象,增强特许经营的法治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