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特许经营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侵权纠纷,如“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此外,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者期满后,不少加盟者仍然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或者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在特许企业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这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两年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 商标侵权一案,即驳回可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山西“百圆” 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自成立以来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890多家加盟店,北京“百圆城” 副总经理张某曾是山西百圆公司的加盟商,后来登记成立“百园城”公司开展裤装生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突出使用“百圆城”字号侵犯了原告百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还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悉,这是我国服装特许经营行业第一例知识产权案件,该判决结果意味着国内200多家“百圆城”连锁店将面临摘牌。可见,特许经营参与者必须加大对类似风险的防范力度,在行为规范上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风险。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商业特许经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对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不仅有公平公正之要求,也有公开之要求,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在商事法律中非常普遍。在特许经营方面,
《条例》也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是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以防范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法律风险。按照
《条例》的明确规定,营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以下信息: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