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李绍章
【关键词】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全文】
商业特许经营,又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称为特许加盟,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作为一种营销方式,特许经营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自2000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总体呈稳定快速的发展趋势。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截至2006年底,中国特许体系数量超过2600个,加盟店近20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3%和16%。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年前,商务部制定发布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实施;去年,国务院通过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又开始实施,从更高的立法层次上专门对商业特许经营作出了调整。
从法律层面上观察,商业特许经营面临不少法律风险,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必须认清这些风险并加以有效防范。从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实际出发,结合商务部
《办法》和国务院
《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的参与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风险:
一是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风险。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必须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主体资格。对此,
《条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此加以严格规定。在实体方面,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首先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据此,实践中有些特许企业的格式合同中订立的是“商标”而非“注册商标”,这就蕴涵着法律风险,因为
《条例》明确规定为拥有“注册商标”,即非注册商标不能成为特许加盟的条件。其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再次,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所谓“一年两店”。最后,根据商务部
《办法》的规定,还要求特许人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如果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实践中有些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这些硬性条件,但也假借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违规经营,对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一旦查处即招致法律责任的追求,这样的主体资格风险不得不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