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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一阶段:八十年代初公益诉讼建立到九十年代初。该阶段公益诉讼的关注重点在于救济童工、契约劳工和妇女,防止监管暴力,保障社会底层民众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初期至今。公益诉讼的关注点从关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转向监督政府守法和维护优美环境。[8]


  

  需要指出的是,印度公益诉讼相当于中国的宪法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它不包涵中国的公益民事诉讼,因为不关注私人集团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但是比公益行政诉讼范围要宽,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甚至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在发展过程中,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表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法官创设并引导(judge-led and judge-induced)。印度公益诉讼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法官创制并引导。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V.R.Krishna Iyer、J.Bhagwati以及B.N.Bhagwati三位法官。他们领导了法律援助运动,首次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并在实践中通过判例制度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案件范围,创立了书信审理模式、执行委员会制度等,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印度公益诉讼制度。[9]


  

  2.放开原告资格(standing)。印度在公益诉讼中将起诉资格赋予了所有公民。尽管在以后的实践中对案件范围作出了规定和限制,但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起诉权,世界范围内尚属首次。


  

  3.程序的简化和非对抗性。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放在公众的对立面,而是在于法院、政府、被侵权人及律师的共同参与下,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方式,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和人性尊严,其本质是合作的、协商的。[10]因此,公益诉讼中不存在传统的对抗程序,为提高效率,案件的审理程序也作出了变革和简化。


  

  4.法官的职权主义倾向。印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案件审理实行当事人主义。但在公益诉讼中,案件的受理、审理过程、调查取证等,都由法官主导,实行职权主义。


  

  5.设立执行监督机构(Comissions of Implemention)或委任监督人员,定期对执行情况作出调查,并向最高法院提交调查报告。


  

  二、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印度公益诉讼制度以司法能动主义为理论依据,认为法官应该创造性的适用宪法,根据社会的发展对宪法作出解释,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的实现,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政治问题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判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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