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中国的法治“魅影”
吴如巧
【全文】
今天下午2:30,渝北区政法委在位于回兴街道办事处的巴山夜雨小区广场,召开公处公判大会,对39人进行公开处理,附近3000余居民自发前往观看,接受法制教育。(据2009年1月9日重庆商报)
公捕公判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执法形式,近年来已饱受批评。但奇怪的是,虽然如此,其仍然在各地反复不断出现。2008年9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公、检、法联合在该县体育中心召开“打黑除恶”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对124名犯罪嫌疑人和51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进行逮捕和宣判。而笔者所经历的最近一次公捕公判,则发生在2009年1月9日,当天下午,重庆市渝北区政法委在位于回兴街道办事处的巴山夜雨小区广场,对3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处理。(见上述报道)巴山夜雨小区广场位于素有“法学黄埔军校”之美誉的西南政法大学附近。这一事件发生于此,不啻是对为广大法律人所追求的法治理念的漠视和嘲讽。
公捕公判,顾名思义即指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对数名甚至数十名或者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公开执行逮捕并宣判。召开公捕公判大会,执法部门无疑想收如下之效果:第一,通过此形式号召群众揭发和打击犯罪;第二,杀鸡儆猴,以震慑犯罪分子,遏制犯罪;第三,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第四,表明政府打击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以提供社会安全感。正是因为执法部门认为公捕公判能获得上述效果,所以才导致公捕公判在各地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然而在我们看来,具有强烈“运动式执法”色彩的公捕公判活动,其存在诸多显著弊端。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形式诉讼,应当强调把国家惩治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轨道,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亦应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尤其要强调国家打击犯罪的方式和手段的正当性。公捕公判大会严重背离了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因此应从根本上加以制止。
一、公捕公判对法定程序的违反
众所周知,对于刑事犯罪而言,除了自诉案件以外,一般均需经过一系列程序,方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具体来说,即首先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部门,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对于上述每一道程序,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相应的步骤和期限,执法部门不能轻易违反。而公捕公判很明显是对上述程序性要求的违背。在运动式执法所带来的“从重从快”这一压力之下,执法部门很难严格遵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更多的是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之后,匆忙地结束侦查,匆忙地提起公诉,再匆忙地作出判决。“公判”无疑是上述情形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这里看不见辩护人的身影,没有辩护人与公诉人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当然也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总结陈词,有的只是法官义正词严的有罪宣判。对法定程序的这一极大漠视,当然不仅仅因为政府部门所负于执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更重要的原因应在于我国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长久以来所具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虽然我们一再强调程序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性,但在某些执法人员看来,程序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也正因如此,执法机关才对公捕公判活动的严重程序违法视而不见。这是程序法学者的悲哀,更是法律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