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套供、疲劳讯问折磨肉体和精神的违法取证方法屡见不鲜的现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对已经取得并被普遍认为可付诸实践的研究成果,应当首先吸收入司法解释中,待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笔者认为,对司法解释的完善大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以排除,但是应规定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并赋予法官适当的裁量权限。因为考虑到在有些情况下,尽管证据系非法取得,却并没有严重侵害人权,仅仅是违反了司法管理程序,而这些证据对于查明案件可能极为有利,排除这样的证据势必影响甚至阻碍发现真实,有悖诉讼的目的,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社会损失。衡量在这种情形下的利弊得失,目前多数国家或者在非法证据的强制排除模式中规定了诸种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或者采取裁量排除模式,即仅在法律中明确裁量原则,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排除规则的以下几个例外情形:①、排除非法证据会危及国家安全与统一或重大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②、某一证据因取证时疏忽,缺少某种具体手续(如签字、盖章等),或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公民人身权或对人身权的侵害显著轻微,而将其排除不利于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③、以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材料,被告人申请采用的;④、非法证据为无罪证据的。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不可能以例举式规定予以穷尽,其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会不断增加。因此,可以增列一条补足情形:⑤、综合各种因素而应当采用的其他情况。这一条,事实上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使法条不会因社会发展而僵硬。对于自由裁量的原则,则应当从“保护利益价值”的广义上去理解,采取利益考量的原则,即:将法官采纳或排除非法证据是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信仰的提高还是降低,作为法官行使排除证据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在自由裁量的方法上,为避免裁量排除无明确标准而导致其法律后果不明的弊端,则应尽可能具体地规定法官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应当遵循的标准和尺度,如犯罪的严重程度、非法取证行为的故意或过失、非法证据的证明价值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非法取证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性质及程序、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予以考量。需要指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授予自由裁量权限,必将对我国法官的素质提出相当高的要求,但这毕竟与我国努力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方向是并行不悖的,理应成为我们追求且应当能够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