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由
宪法规定的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方面的价值在于它既是保护人权、防止侦查人员侵犯个人的
宪法性权利方面的措施,又是对这种侵害行为补救的措施。刑事侦查人员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经常要实施强制性措施来限制人身的自由,搜查和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采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阻止刑侦人员的不良行为,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被接受,那么警察在这方面就没有必要以不适当的方式取证,所以就抑制了警察的非法行为。因此,排除规则是执行
宪法保障人权的一个方法。
现代司法重视追究犯罪责任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突出司法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标准,这是司法得到认可和普遍尊重的重要条件,也是司法性质的内在合法性的要求。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社会和人的价值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批评意见是“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剥夺了社会对违法者进行惩治的权利,它保护了那些已经被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人。”但是这是“将个人权利和自由看得很高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正如美国最高法院一位著名的大法官所指出:“如果必须放纵一个罪犯自由,那他就能得到自由。但是,这是法律给他的自由。一个政府不遵守自己的法律,或更糟的是无视其所赖以存在的宪章,比任何事情都能更快地摧毁这个政府。”当代国家完全有能力控制和打击犯罪,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上,宁可放纵罪犯,也不肯更不能违反自己的法律。因为个体的犯罪,如果不是形成大规模恐怖集团,虽然危及社会,但不能危害到国家的生存,不能危及社会赖以存在的价值观。而如果为某一个人犯罪,政府司法部门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以违法证据定罪,这虽然可以得到对个人定罪的目的,却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违背了依法治国的价值观,甚至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两者相比较,其利弊得失显而易见。这也是排除规则最重要的法哲学理念,即遵守和维护
宪法、法律比将某个人定罪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