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试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李胜


【摘要】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证据能力对合法性的要求必然要求我们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对刑事司法乃至社会与人都具有特定的价值。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基本建立,但尚存在诸多问题,给实践带来大量的困难。因此,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全面、系统地予以完善,包括在宪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等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之中。
【关键词】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也作出了与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类似的规定。以上三个规定,初步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志着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落实。但是,从上述刑诉法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不尽如人意,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仍不易把握,产生了许多问题。毫无疑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立法建构的要点对立法和实践完善的意义十分重要。笔者在这里试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运用略陈管见,作简要分析。

  
  一、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的排除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曾是我国证据理论和应用中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近年来,不管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对证据的合法性达成了共识,把其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加以阐述和把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