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经典法学教科书对法律作如下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维护阶级秩序的工具,这种狭隘的阶级观便是导致我国立法者随性立法的重要思想根源。其实,稍加注意便能发现,在许多领域,特别是在民事和商业经济领域,“统治阶级”(或者说“国家”)施展空间的余地已经越来越小了。谈及法律之目的,其根本大都系谋求社会之安定为宗旨,因此,法律之内容,可谓系国家政治与社会经济之反映。若时代有所变迁,社会有所变化,而法律必亦跟随时代社会之需要而有所变动,以求适应时代。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面。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
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这就是(伟大的立法家所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风尚、习俗。这些经历岁月的荡涤后沉淀下来的风俗习惯便是整个法律殿堂的基石。宪政乃至法治的本质在于由这些风俗习惯所维系的秩序。而这秩序的恢复并不是完全要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与强制,相反,它更需要的是人们对这种秩序文化的主动认同和归皈。
历史学家钱穆先生在其《论春秋时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亦谈到:“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两德,早在中国社会实践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孔子亦仅感激于此等历史先例,不胜其深挚之同情,而遂以悬为孔门施教之大纲。若谓孔子在当时,乃无端凭空提倡这一种理论,而始蔚成为中国社会此后之风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则远于事理,昧于史实。试问孔子亦何从具此大力,一凭空言,而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由此可见,孔儒之思想理论,根基乃在于其所生活之民间,在于民众之间交往与实践中,并非凭空想象。换言之,孔子所提倡之“忠孝礼仁义”,之所以“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是因为“学于众人”。世间先有中国先民的生活秩序和交往规则,然后由于当年孔子的关注,才提炼出一套为数千年封建社会奉为治国之道的儒家经典。回首近现代中国之法律,大部分皆学于西方,追寻西方足迹,往往忽略了法律移植最重要的土壤条件,因此才有了立法者要求民众学习法律,让民众跟随立法者的思路来安排生活的“普法”运动。然而,从根本上讲,让众人学于立法者,这是不可能的。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得以服从、法治秩序得以确立的条件,但权威不是赤裸裸的权力和专制,也不是纯粹的利益,虽然法律的施行和有效都离不开一定的权力和利益。任何立法者都没有那么大的力量去安排甚至强迫每个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