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八章到十章介绍了有关“国民自主”原理,即权利与自由问题。在小野梓的宪法学理论中自主是指“人之所欲也”,并解释为“自主者,平等也,平等者,自主也”。他把自主分为本身自主、交通自由(著书检阅、秘密书信)、行动自由、信教自由、财产自由、请愿自由、集会自由等,并以比较的视角分析每一种“自主”的性质与界限等,实际上提出了近代宪法的基本权利范围。在第十三章中,小野梓以古代民权发展为基础,分析日本“民权之困”,认为有三:一曰护身,二曰行动,三曰财产。三者中,护身一权极为重要,因为“盖人而不能保护其身,则即有行动之权,亦难以为用。[4]可见,小野梓有关自由权的理论是十分丰富的。
在统治机构理论的研究中,小野梓对西方的“三大政权“,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理论进行了学术反思,认为”世人据之甚固,以为完全无有缺憾,而不知有最大最著之二大政事,竟置之于度外者,此为吾所不解也。何谓二大政事?乃代议人选举之事,及解散国会议员之事也“,[5]于是他提出非三官鼎立说,以“政本一职”概念提炼其政体的基本理论。按照他的解释,‘政本一职’,当以之为专官,“盖一国政法,原出自政本一职,而立法官受之,复行授之于行政司法二官以施行也”。[6]这一论述体现了小野的基本政治哲学,即“国会为一国之命脉”,选举和解散国会是必须要慎重的事情。具体到当时的日本政治现实,他认为“日本政本之职,在天皇与人民分掌之,亦甚善也”,[7]把组织国会职权归之于民,把解散国会之权归之于君,可以达到“互相牵引、互相牵制以维持政本之柄”目的。在整个中卷和下卷中小野梓系统地论述了议政观、行政官司法官的职权与功能等涉及统治机构问题,其理论阐述是十分全面的。
在第四十六、四十七章中论述了宪法制定以及国民应该具有的六种品质问题,概括了宪法保障与实现的基本原理。在比较分析不同形式的宪法制定方法后,小野梓认为,宪法是以大众最大幸福为中心的,同时反映历史发展与国家的风俗,故对修宪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认为“当其制定之时,亦须因原为法,若更正而全行变易,则足以乱一国社会之秩序,而致无政府之祸害矣”。[8]基于对宪法稳定价值的理性认识,小野梓提出立宪国土上国民需要具备的六种品质:独立自主、爱国公心、顺从多数、改良政治、实力从公、固执宪法。在说明固执宪法的意义时,他认为“国宪,亦必假裁定之力,乃能期其必行矣。而以何者乃能维持宪法之裁定,则所谓政体之职是矣”。同时,他认为“国宪则亦行之于主治者,故不可以其他维持之。是以立宪国民,须宜具此实力,乃能维持其裁定也。把宪法理解为对统治者的“约束”,同时依靠立宪国民的力量实施宪法是小野梓“固执宪法”的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