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结
美国的委托授权书征集制度是其历史内生的、受制于技术的阶段性产物。在互联网兴起的信息时代,中国的公司治理手段和制度建设可以跨越委托授权书征集这一阶段。法律移植应具备动机、微观适应、宏观适应和替代性四个要素,我国已有的网络投票和股东提案制度,只要加以完善,就会使得移植委托授权书制度没有微观适应的基础,且从替代性上,前者也完全可以替代后者的功能,并且在经济上成本更低。因此,移植委托授权书征集制度,没有必要;修正后的独立董事征集,亦无必要。
在上述前提下,中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的表决机制可以是:传统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股东提案制。一般的大股东应出席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中小股东则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而完善的股东提案制度,加上完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障,同样可以促成反对股东意见的发表,也可以对现有管理层形成勤勉尽职的压力。股东在知情后更多地通过投票表决,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是公司治理完善的正当途由。
【作者简介】
秦子甲,清华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双学士、清华大学法学学士。
【注释】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
苏虎超:《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32页。
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29页。
罗培新:《股东会委托书征求制度之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第30·1页。
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3条第1、2项规定,所谓征求,指“以公告、广告、牌示、广播、图文电视、信函、电话、发表会、说明会、拜访、询问等方式取得委托书藉以出席股东会之行为”;所谓非属征求,指“非以前项之方式而系受股东之主动委托取得委托书,代理出席股东会之行为”。
请参见罗培新:《股东会委托书征求制度之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苏虎超:《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邹福阳:《对委托投票制度的现实思考》,载《湖北社会科学》2002年12月;王伟伟、李强、李彤彧:《我国建立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的思考》,载《求索》2003年第3期等论文。
参见2001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5条第1款第6项;2002年《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10条;2006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21、
35、
37、
38条;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神田秀树、屈尔蒂斯·米约普:《重新审视法律移植:日本
公司法中的董事诚信义务》,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1期,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144页。
参见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证券律师手册”:Regulation 14A: Solicitation of Proxies (Rules 14a-1 to 14b-2),
http://www.law.uc.edu/CCL/34ActRls/reg14A.html。
神田秀树、屈尔蒂斯·米约普:《重新审视法律移植: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诚信义务》,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1期,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148页。
吴晓求主笔:《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资本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73-175页。
参见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如台湾地区证管会对于“委托书规则”的说明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委托书制度之立法精神与原意,已被误解而滥用,以致有些股东以极少之持股而能当选公司董事或监察人,或以委托书操纵股东会之召开与进行,甚至将委托书作为公司经营权争夺之工具,使股东会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公司之内部安定与正常经营,损害大多数股东之利益……”参见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引自Loss &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Aspen Law & Business, 2001) at 489;转引自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参见
http://tech.sina.com.cn/i/2008-07-24/13302348665.shtml;
http://tech.sina.com.cn/focus/cnnic22/index.shtml。
参见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3/0303/030305/030305_1.html。
参见
http://61.129.89.26/logon.cgi。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9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11条。
参见《G东宝(600867)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http://www.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60629,00246034&columnid=76&pageno=0。
叶林、刘辅华:《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9月,第59页。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讯行使议决权制度之研究》,2002年;转引自叶林、刘辅华:《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9月,第58页。
叶林、刘辅华:《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9月,第57、58页。
苏虎超:《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3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8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3、14、16、33、34条。
参见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证券律师手册”: Rule 14a-8 -- Proposals of Security Holders,
http://www.law.uc.edu/CCL/34ActRls/rule14a-8.html。
美国在这方面的排除规定共有13项,可参见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231页。
可参见George Ponds Kobler: Shareholder Voting Over the Internet A Proposal for Increasing Shareholder Participation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labama Law Review, Winter 1998.
引自Loss &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Aspen Law & Business, 2001) at 489;转引自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可参见范永进、陈岱松、李济生主编:《中国股市早年岁月(1984-199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65-66页。
谢朝斌:《解构与嵌合:社会学语境下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变迁与创新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185页。
有些上市公司发布的是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但公告中,征集后股东寄回委托书的接收地址却要求写上市公司的证券部或董秘办,其收件人也要求写证券部或董秘办的工作人员,而不是独立董事本人。这些工作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雇员,何来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作为公告中的征集人,其实只是一个“花瓶”或符号罢了。参见:
http://www.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60629,00246034&columnid=76&pageno=0(G东宝600867);
http://www.cs.com.cn/gqfz/gongsi/second/002003/01/t20050629_699935.htm(伟星股份002003);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JI.20081119.00000117&columnid=76&pageno=0(报喜鸟00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