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在功能上,网络投票加上股东提案可以替代委托授权书征集。
第二,制度成本更低。
前文已述,网络投票较委托授权书的征集,可以节省印制、寄发和寄回费用,再加上投资者准备委托授权书等资料和邮寄在途的时间成本等。在信息时代,对一般中小投资者来说,准备委托授权书等资料其实是一件费心费力的事。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授权书的实践,“委托投票的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能清晰辨认)、股东帐户卡复印件、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所有的复印件均需股东本人亲笔签字确认。”“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应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按本征集函指定地址送达。”[20]由此,一个小股东如果想委托投票,他必须找地方复印,前往股票托管的营业部加盖公章,往邮局办理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甚至委派专人送达,前后辗转几地,估计要耗费一天时间。而一般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根本不值得他仅仅在委托投票一项上就付出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委托代理程序手续较为繁琐,实际上只有机构投资者和持股规模相对较大的个人股东才会采用,小股东仍不愿意费力委托他人参与投票。”[21]
而网络投票尽管也要连上网络、敲打键盘、点击鼠标,但相比于委托授权投票,显然成本更低。而通过股东帐号、密码的设置,以及电子技术的认证,也完全可以实现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交易——最涉及投资者切身经济利益——都可以经投资者帐号、密码确认后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表决投票的身份确认自然已技术成熟。
由此,本文认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再拘泥于制度成本更高的委托授权书征集制度,实无必要。
从美国的实践看[22],美国公司采用通讯方式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比率,约占市场总发行股份的90%,其中采用网络方式的占76%。2000 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全球及全国商业
电子签名法》,该法确立了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对美国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发展起到强大的促进作用。特拉华州法律也认可了完全没有有形会场的虚拟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美国证监会也已经认可电子投票的有效性等[23]。
此外,网络投票还可以避免有偿征集或买卖投票权。根据大陆法系的法理,投票权是股东共益权的重要内容,即对于涉及公司共同利益的事项应由股东共同决定。此项权利与股票的所有权紧密结合,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单独转让、买卖和流通[24]。在笔者看来,之所以要禁止有偿征集和买卖投票权,是因为如对此允许,股东投票的考量就不再是公司的治理和发展,而仅仅是出于买卖表决权的对价,这就扭曲了股票投票权存在的原意。这样的表决票投下去,既可能对投票股东自身的自益权最终产生不利;也可能造成对其他独立判断行使表决权股东的利益产生侵犯,因为任何股东的每一票都是形成公司最终决策的基础,而公司决策在“资本多数决”条件下和每个股东的利益均相关。在委托授权书征集场合,尤其是反对股东征集,反对股东必然要联系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会把委托书寄回给反对股东,这样就给投票权的买卖创设了沟通和物质利益反馈的渠道。而如果在网上表决,表决的技术平台有交易所提供,那么交易所可以仅统计表决结果,而把哪些股东投票赞成或反对的信息向上市公司保密,这样物质利益反馈的渠道就被堵死(利益不知向谁输送),也就避免了投票权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