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批准
除“进口商或报关代理人”持续海关担保外,如果申请人的海关事务发生在一个口岸,就由该口岸海关关长决定是否批准。如果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口岸,那么其中任何一个口岸的海关关长都有权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某项海关担保事务牵涉到因退税不正确而需要重新返还时,就由退税办公室的官员行使决定权。
对提交上来的申请,口岸海关关长负责进行审查,判断填写是否正确,提供的担保是否能够起到充分的保障。所有经过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应归档保存在口岸海关办公室,除非国际贸易守法处主任对口岸海关关长作出特别的书面指示。此外,包括有支付法庭诉讼费用协议内容的担保书应移交给美国政府律师。同时,涉及因退税不正确而需要重新返还的海关担保书应保存在相关的退税办公室。对于“进口商或报关代理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税收处担保组将在批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正式通知。标准的程序是将被批准的海关担保书的副本传真一份给担保申请人,并给每一个担保债务人邮寄一份,最后还应向担保人提供一份副本。
(二)海关担保书
美国海关担保书就是第301号海关表格。该表格上应列明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名称与居住地址。当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同为公司时,还必须注明公司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的地址。担保债务人也可以在担保书中列出商号及非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在非公司性质的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海关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义务人的签名必须有其它两人作证,并署上各自的姓名与住址。如果这两名证人同时为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作证时,则应在担保书明确注明“同时”(as to both) 。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减少担保书出错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海关担保是由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所授权的主管人员或代理人提供的话,就不再需要证人。
在担保书生效之前,内容可以作一定改变,但是,具体方式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对担保书进行“修改”(modification)以及在担保书的“字行间书写”(interlineation)的两种行为将意味着担保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或者说构成了对担保书内容的主要修订。而担保书的“变更”(alterations)或“删除”(erasures)包括修正印刷错误、变更地址等方面,仅是一种细微的改变,并不会导致担保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或构成对担保书内容的主要修订。
当对担保书进行修改、字行间书写、变更或删除的行为发生在担保义务人签字之前时,担保公司的代理人或个人担保人应就同意该行为作出一份声明,并附在担保书上。如果对担保书进行变更或删除的行为发生在担保书签字之后、海关正式批准之前,担保义务人应在担保书中注明一致同意作此改变。而此时担保书不得再进行修改或在字行间书写,除非得到法规明确授权或海关署长批准,否则将被视为一份新的海关担保书。一旦担保书正式批准生效后,口岸海关关长将不会允许对其进行任何的改变,除非法规明确规定或海关署长特别指示可以那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