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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海关担保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二)海关担保的担保人


  

  美国海关担保担保人(the surety)分为个人担保人和公司担保人两种。通常情况下,个人充任担保人时,必须为两人,除非一个担保人就足以保证关税的征收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担保人应具有美国公民身份,且在美国拥有居所。已婚的妇女也可以成为个人担保人,除非海关担保交易所涉及的州的法律明确禁止。[3]每一个担保人必须在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的辖区内拥有足够的财产。一旦口岸海关关长接受了一个个人担保,其提供的财产价值应等于或高于两倍的担保数额。


  

  在实践中,担保人众多的时候是由担保公司充任。此处的担保公司就是公司担保人,但并不是任何担保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人,它还必须取得财政部的授权许可。每一年,财政部都会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一次“财政部第570号通告”( Treasury Department Circular 570) ,通告上将刊登经过批准可以充任担保人的担保公司的目录,目录随时以通告的方式进行更新。


  

  (三)担保的数额


  

  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任何海关担保的数额均不得低于100美元。在计算担保数额时,1美元以内的小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通常情况下,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为50000美元。对于进口商而言,持续海关担保的最低数额要么是50000美元,要么是此前12个月所支付税费总额的10% ,以数值最大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哪一种标准,最终的数额四舍五入后必须是1000美元的倍数。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通常不得少于进口货物价值加上所有关税、税款与费用的总和。如果这批货物由其它联邦政府机构管制或是受限制的货物,则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的三倍。


  

  (四)海关担保物


  

  一般情况下,美国海关担保倾向于担保人的人的担保,尤其是担保公司的担保,而担保公司通常是提供保函作为海关担保物。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财政部长或海关署长[4]依法授权发布指令,口岸海关关长也可以接受相当于担保数额的美国货币、美国政府债券(储蓄债券除外) 、美国负债证明书(United States certificates of indebtedness) 、中期债券(Treasury notes)或国库券(Treasury bills)等代替海关担保中人的担保。海关担保的义务人(含担保人与担保债务人)如果提供了上述担保物(美国货币除外)作为现金担保,就应向海关提交一份适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与协议,授权口岸海关关长或有关海关官员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全部或部分出售现金担保物,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担保义务人提供的是美国货币时,口岸海关关长或有关海关官员可以依其授权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直接执行现金,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二、美国海关担保的程序性规定


  

  (一)申请与批准


  

  1. 申请


  

  美国海关担保分为单一进口海关担保( single entry bond)和持续海关担保( continuous bond)两种类型。前者针对的是单一进口货物所设置的担保。后者通常适用于那些在一年期限内,进口报关量巨大或通过几个进口口岸报关的进口人。经常进出美国海关关境的国际承运人、保税仓库的经营人也可以采用。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再向海关申请予以延长。对于单一进口海关担保,口岸海关关长可以要求办理某一货物进口海关事务的人提交一份书面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的形式,并应列明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如果申请人在提交正式进口申报文件或简易申报文件时一并提供了海关担保书时,或采用正式进口申报文件进口报关时,就可以不再提交此申请。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则相对复杂。“进口人或报关代理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由CBP金融办公室下辖的税收处担保组受理,口岸海关内的官员无权处理此类事务。除此之外其他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则仍由口岸海关关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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