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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因素及预防对策

  
  1、加大力度打击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各项合法权益,要对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教唆、引诱和胁迫青少年犯罪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等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防止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建设,适时进入校园进行法制宣传。坚持走访考察制度,与学校合作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法制课教育、警示教育活动,(法制课的形式不是单纯的读法律条款而是要以小故事、小案例的形式深入浅出吸引学生,增加学生的兴趣,加深学生的印象)从而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降低辍学率,从根本上控制青少年犯罪主体的数量。对于已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坚持“教育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也应当积极采取帮教措施,不应对他们采取歧视态度,感化他们的心灵。使他们感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认清犯罪的危害性并形成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给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机会,例如,在2008年成功办理的两起青少年维权案件。一起是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系在校学生)处于未满16周岁的临界刑事责任年龄,办案干警及时到石某某家中、户籍所在地及学校进行调查了解,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最终作出了撤案决定,依法保障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一起是在姜文某、沈某某、韩某某、潘某某、姜邱某盗窃保险柜案中,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未参与盗窃保险柜的案件,在又一次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租车、准备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盗窃犯罪的预备阶段,且处于没有确定的犯罪对象状态,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以张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08年“青少年维权岗“建设中的这两个成功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净化校园内外及周边的治安环境。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是学校,校园内外及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影响。通过综合治理着力清除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使校园内外及周边的环境得到净化,给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环境,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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