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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尘埃未定(续)

  
  一句话,盗窃是占有物被剥夺,侵占是占有物丧失后被他人非法占有后拒不归还,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有质的区别,故而分别入罪。这里,研究占有关系就非常重要了。

  
  书中关于“财产”的刑法内涵论述,推荐了解。“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中的财产性利益中的“债权凭证”内涵的论述,值得一读。

  
  附:新浪网友2008-06-28 在龙城飞将博客上的留言:

  
  任何人的思维都很难逃离阶层的局限性,这也是不同利益群体对许霆案件在定性上产生观点的激烈博弈的重要原因。国家管理者强调的是秩序,普通民众强调的则是个体权利的受尊重。一部现行刑法,也正是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产物。自然,在具体实施中,对处于临界点的行为,在定性上出现迥然不同的各种观点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所以我们强调在争论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的同一性问题,缺乏这个基础,争论是不会有多大结果的。执行中国刑法,自然应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分析问题。

  
  刑法的良心,公平与正义,是理解刑法规范内涵的一把标尺。对刑法用语、规定,应运用这把标尺,站在刑法整体并结合法律理论体系作系统的理解。刑法概念因此而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比如“占有”,刑法上和民法上的内涵是截然不同的。

  
  这里面,什么是“公平与正义”就是个问题。各方观点都认为自己代表了公平与正义,都以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刑法规范。比如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观点认为,行为必须要符合刑法的具体规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只要符合规范中所蕴含的本质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事实上,社会行为千差万别,刑法规范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犯罪表现形式,但却可以规制某种具备共同本质特征的行为性质,如果坚持前一种观点,大量的犯罪将无法受到刑法制裁且会刺激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而坚持后一种观点,能排除此弊端,且并不会导致无意识行为而被入罪的情况,因为行为人一旦意识到某种行为的本质危害性后,刑法在处罚时并不要求其意识到行为形式清晰地展示了这种危害,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理念中的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另外无罪推定、罪疑从无,主要是指事实的认定而非法律的定性,如果法律定性有争议就从无,那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无罪。由于阁下目前对事实认定已无争议,故这里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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