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尘埃未定(续)
——就许霆案件答网友阿怪
龙城飞将
【全文】
关于许霆案件及张明楷教授的书以及你的观点,我提出如下看法:
1. 你仍然坚持许霆构成盗窃罪,有你的权利,人的思想应当是自由的。但关于许霆案件,那么多观点,至多只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建议你还是了解一下别人的观点。若你是曾就63条与我讨论过的那位“匿名新浪网友”,你一定记得,你的观点是:许霆有罪是肯定的,但无期徒刑是判重了,所以要适用
刑法63条。我的观点则是,应当先决定是否有罪,然后再量刑。未定有罪先量刑,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许霆案件一审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就是因为是否应当定罪问题上引起人们的争论,而非定罪正确,量刑偏重。持这种观点的其名法学家们也是在这一案件上凭直观,而不是凭法律在讲话。
2. 若定性是准确的,判无期就是正确的,判五年就是轻的,而且是违法的。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力,也没有在量刑时任意扩大或缩小刑罚的权力。
3. 我认为,人们所期待的许霆案的法治里程碑意义是存在的。不过,不是一个大的丰碑,而是一个小碑。观点不同的人彼此之间对这个碑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但至少有这样的意义:人们不要迷信法院的权威,法院的权威来自国家的授权,国家的权威来自人们权利的让渡与委托。司法一词最早的含义就是“公平”,所以司法最原始的因素是追求公平与正义。这种功能与作用在人类初民社会由老百姓中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以后逐渐被国家剥夺了这种民间的权力,即国家垄断的“司法的权力”,即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力。许霆案件最大的意义在于人们敢于对有着神对权威的司法机构说“不”。在浓郁的传统文化氛围下,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司法拜物教”。这个拜物教,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的一样,本来是来自人民,却成了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脱离了人民力量的异化物,司法与人民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本末倒置了。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教导人们,法是国家的制定并认可的规则,更是增添了这种拜物教的神秘性。
4. 有人曾经在网上辱骂我,说我没有能力挑战权威。事实上,我根本没有去挑战权威的想法。但是当人们总拿着
刑法权威张明楷教授来说事的时候,我开始注意他的观点。我喜欢打破砂锅璺到底。所以,当别人用权威拜物教来吓唬别人的时候,我却对专家提出疑问。许霆案件本不复杂,出现太多的观点,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研究问题一定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事实与法律。许霆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存在大的异议。问题是,这个事实,套哪个法律。能套上哪个法律,就是哪个罪名。问题是,即使是许多大专家,一方面彼此观点经常相左,另一方面在许霆案件上的认识也是差强人意,牵强附会。比如张明楷教授,在某大学讲学说许霆构成盗窃罪,法家梁剑兵引用的教授的刑法学中,许霆的此种行为却是被定义为侵占罪。教授的哪一个观点是正确的呢?哪一个观点是学术观点,哪一个观点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判断呢?在此种情况下,我是们怀疑教授的记忆力呢,还是怀疑教授的学术品格,还是怀疑教授为利益所支配,还是怀疑教授权威的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