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程序事项和非讼案件,通常采取自由证明,无需法庭言词辩论,依书面审理即可,所以无适用言词主义的必要。当然,裁定程序虽不以言词审理为原则,但并不排斥适用言词审理方式。
七、公开审判主义
(一)公开审判主义的内涵和根据
公开审判主义要求公开诉讼的过程和诉讼的结果。公开审判既要求形式上的公开,即案情、审判人员、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公开,又要求实质上的公开,即法官在判决中对其作出判决的思维过程和论证根据应予以公开和明晰地阐明,法治国家原理要求法院承担附判决理由的义务。
审判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报道。诸多人士主张公开审判应当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不过本文认为,对当事人程序公开的规范内容,以纳入程序参与原则或对审原则为宜。
根据对审主义和言词审理主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面对面的“对席言词辩论”是民事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对席言词辩论”因其使用言词形式,使其在公开场合进行就有了客观可能。[19]可见,公开审判与对审、言词审理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而书面审理则无需公开审理)。
与分割审理比较而言,在法庭上公开集中审理的场合,旁听者常常更能直观地了解案情全貌及审判的全过程,大众媒体更能对审判过程作全幕报导,在无碍于审判独立的范围内,可推进公开审判主义的运用而便于国民监督审判。
(二)公开审判主义的适用
公开审判虽是民事争讼程序的一项原则,但为了维护更大权益或基于审理事项特殊性的考虑,应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事项,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异议权。法院违背公开审判原则及其例外规定,为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
公开审判主义的例外或者不适用公开审判主义的案件,主要有:(1)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2)相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对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不适用公开审判主义的情形还有:(1)在法庭审理终结后,合议庭秘密评议案件;(2)书面审理非讼案件;[20](3)裁定处理程序事项;(4)简易案件判决书只要记载判决主文而无须详细载明判决理由;等等。
有学者认为,依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在不有害于公益的范围内,应容许当事人合意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同时为满足一定事件类型的特性需求(例如就简易案件的审理等),可以适当限制或缓和公开审判主义的适用。[21]
结语
民事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对抗的诉讼状态,所以应当遵循对审主义。在对审程序构造中,当事人和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推动诉讼有序快速进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诉讼或审判应当集中进行(集中审理主义),并应采行直接言词审判主义,且须遵行公开审判主义。
解决私益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须适用当事人处分主义,对于事实和证据则采用辩论主义。解决公益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职权干预,对于事实和证据则需法院职权探知。
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各有侧重。对审主义主要关涉“诉讼构造”,处分主义和职权干预主义、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主要关涉“审判对象”,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和公开审判主义主要关涉“诉讼运行或诉讼行为”。
在正当程序中,对审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公开审判主义相辅相成,与处分主义、职权干预主义、辩论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一道构成了民事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体系或基本原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