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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

  

  民事公益案件采取实体真实主义,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既不能任由当事人处分,又不能任由当事人虚假提出或虚假自认,也不能任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来“证明”。根据虚假的事实、自认和证据所作出的判决必然不能保护公益,而法院以公益维护者身份依职权探知事实较能发现真实和维护公益。因此,职权探知主义又称实体真实原则,而辩论主义又称形式真实原则。实体真实与形式真实只是程度上有所区别,事实上辩论主义也不放弃真相追求。


  

  对于涉及公益的案件和事项,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事实而作出错误判决的,应当作为上诉或再审(包括检察院抗诉)的法定理由。为发现真实和维护公益,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主动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不受制于受害者私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和诉讼上的自认。


  

  五、集中审理主义


  

  (一)集中审理主义的内涵


  

  民事诉讼审理方式大致包括并行审理和集中审理。英美法系受其陪审制的影响而采用集中审理方式。[16]大陆法系采取集中审理主义(持续审理主义),多是在诉讼制度变革中,权衡并行审理与集中审理的利弊所做出的理性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实际上采用的是并行审理主义,不过,随着诉讼体制改革的深入,实务中已经采用集中审理方式。


  

  并行审理(分割审理)是指法官在一段时期内并行审理数个不同案件。比如,今天审理甲案件,明天审理乙案件,后天审理丙案件,未审结的案件需择日继续审理。采用并行审理主义,一个案件往往断断续续地审理,需要多次开庭,前后开庭往往间隔数日或数周甚或数月。


  

  集中审理(持续审理)是指法官集中或持续审理一个案件,待该案审结再审判其他案件,即“各个击破”。根据集中审理主义,若某个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则应连续而不间断的审理。集中审理主义强调审理一个案件应当尽可能缩少开庭次数,以一次开庭即告审结案件为理想。


  

  采取并行审理方式,由于多次改期审理,往往重复进行而造成程序浪费,加之同一案件的审理期日间隔过长,数个案件又在同一段时期内并行审理,往往导致法官对数个案件记忆错乱或模糊不清,法官只得依赖书面材料作出判决,致使对审、直接言词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原则被架空。采行集中审理主义能够回避并行审理方式的弊端,既能够贯彻争讼程序其他基本原则,又能够保障实体真实和节省诉讼成本。


  

  (二)集中审理主义的适用


  

  践行集中审理主义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在正式法庭审理之前,需要做出比较充足的准备。这种准备是必要的,因为在法庭审理中若多次主张事实或提出证据,则可能导致多次休庭,从而阻碍连续而不问断的审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减少开庭次数而迅速审结案件,不至于后面的案件需要等待很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审理。


  

  审前准备工作集中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进行。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在此基础上交换证据并明确案件争点。在以后的法庭审理中,所需辩论和审理的只是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诉讼请求等事项,而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在辩论主义程序中则无须辩论和审理。


  

  为保障审前准备工作顺利有效完成,则需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举证时限制度或证据失效制度,即法律要求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超出此期限所提供的证据则不被法院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则更高地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尽早提出证据,以促进诉讼尽快进行。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集中审理主义在上诉审程序中体现为上诉理由强制提出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上诉人须于上诉书中充分载明上诉理由;对于上诉人遗漏的上诉理由,法院应当责令上诉人限期补充,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没有补充或者逾期补充的,则此上诉理由不得再提出、法院也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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