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
邵明
【摘要】 在民事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私益案件和民事公益案件的程序原理或主义既有共同的,比如对审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和公开审判主义等;又有相异的,比如解决民事私益案件的适用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而解决民事公益案件的则采用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这些基本原理相辅相成,一并构成了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体系和正当性原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讼程序;基本原理
【全文】
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系指审判程序,包括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争讼程序又包括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笔者认为,只有程序参与原则、比例原则、诉讼安定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才是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原理。[1]在遵行这些基本原则或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民事争讼程序还应遵行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争讼法理)。
争讼程序解决的是民事争讼案件(民事之诉),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及特定法律事实[2]存有争议的案件,即通过起诉进入争讼程序接受审判的民事纠纷。实体争议性或民事争讼性是民事争讼案件及其程序的基本属性,决定了争讼程序具有与非讼、执行程序不同的构造和原理。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是: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为“二元对立式”的构造,即双方当事人相互平等对抗,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辩论是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程序阶段。
民事争讼案件除了大量的民事私益案件之外,还有诸多民事公益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处理民事私权纠纷必须适用处分主义与辩论主义,而处理民事公益纠纷则应适用职权干预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主要有对审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处分主义与职权干预主义、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和公开审判主义。本文旨在准确揭示这些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的规范意义和内在联系,试图促成我国构建合理的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体系。
一、对审主义
(一)对审主义的内涵
争讼性或对审性体现为对审主义(即双方审理原则),是民事争讼程序首要的正当性原理。我国以前比较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却漠视民事争讼程序的对审性要求,对此应予纠正。
1.对审主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对审主义保障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就本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实体事实和证据充分表达意见,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裁判。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对审主义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接受程序通知权和诉讼听审权。对审主义是程序参与原则或程序参与权在争讼程序中的具体化,是从对审性或争讼性的角度来赋予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对审主义要求法院保障双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双方当事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即获得程序通知权(知情权),保障此项权利的制度是送达制度和通知制度等。诉讼听审权是指“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均有权对此表达意见;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未发表过的意见或未进行过辩论的事实证据或诉讼请求作为裁判的基础和内容(即禁止法院突袭裁判)。
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即按照法定的正式的证明程序进行证明。“法定的正式的证明程序”大致包括证据提供与交换、当事人质证与辩论、法官判断证据与认定事实,其中特别保障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平等对抗和强调遵循直接言词、公开审判等原则。严格证明与争讼程序原理或程序保障原理是相通的,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质证和辩论为争讼程序的核心,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和辩论权是正当争讼程序保障的当然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