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回到司法改革的真问题

  

  河南司法试验的真正价值


  

  预防司法腐败的根本不在于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而在于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事实上,河南高院院长在这方面的作为值得大书一笔;笔者甚至现在就可以断言,到这位院长退休的时候,他会发现这才是真正值得骄傲的造福河南法治的制度遗产。


  

  据报道,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河南高院的裁判文书已在去年底全部对外公开,不少中院的判决书也已经公开,据说所有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到下半年也都要上网公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和判决公开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制度。“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判决有猫腻,那么任凭判决者巧舌如簧,判决书中必然会留下不能自圆其说的蛛丝马迹,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腐败判决必然逃不过社会大众和法学界的检验。


  

  这样,无需上级劳神,司法腐败通过正常的上诉和纠错过程就基本消除了。这才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廉洁的长久之计。当然,在法治基础相当薄弱、人治依然相当严重的现实环境下,上级监督和指导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位有远见的领导都不应以延续人治的方式行使权力,而是应该利用难得的机会建立推动法治进步的长效机制。公开判决乃至其中的反对意见,是司法改革早已应该做也完全可以做的事情,不这么做只能算是各地法院领导的失职。


  

  司法改革虽然已进行了10年之久,但是实质性改革尚未起步——换言之,现在正是地方司法试验大有可为之时。至于具体措施及其形式究竟利弊如何,一是需要时间检验,二是也未必存在统一的标准答案。调解也许能妥善解决河南大部分案件,但是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法院很可能还是得以判决为主,或至少发现调解并不具备绝对的天然优势;某些县城或乡镇的法官也许可以到田间地头和群众一起断案,但是大城市的法官很可能还得穿着法袍端坐在审判席上判案。


  

  因此,让我们不要再为穿不穿法袍、拿不拿法槌之类的表面形式争来争去,也不要总是用“西方崇拜”、“本土国情”之类的标签代替实质性论辩。河南高院正在推动的判决公开制度想必是河南乃至全国的法院一直都没有的,判决不公开难道不一直是“中国特色”吗?现在实行判决公开不正是典型的“西方崇拜”吗?这种贴标签、扣帽子的做法只能让我们回避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让我们的争论变得徒劳、无谓甚至扭曲、误导。


  

  和经济改革一样,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仍然是“猫捉老鼠”的一场比赛。这场比赛曾经淘汰了计划经济,让我们发现了市场经济这只“好猫”;同样,各地司法试验的竞赛和淘汰也将帮助我们发现最适合中国或至少中国某个地方的法治模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