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主张的根本错误在于将民主、法治、人权这些中国宪法明明白白规定了的东西作为“西方崇拜”,而将人治、政治控制、权力干预等中国宪法明确反对的东西作为“中国特色”。既然混淆了基本是非并早有前车之鉴,这种主张在中国的失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河南高院院长之所以主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据说是因为“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下级法院“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很可能是事实,但上级监督是否能排除干扰却是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上级法院就一贯正确吗?难道上级不同样可能“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只不过进入这个关系网的台阶更高了、有能耐“干扰”的人更少了而已。
权力确实需要监督,但并非任何事情只要加上“监督”二字就变得清白乃至神圣起来,因为“监督”也是同样会被滥用的权力,有些腐败正是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就拿那个“打捞队长”来说,他捞钱的资本正是他作为检察官所掌握的监督权。原来最高检察院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派人前期介入许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而正是这种“全程监督”方便了甚至可以说造就了检察院中的某些贪官,就连那个本来和预防犯罪没有关系的“打捞队长”也来插一手。
由此可见,自上而下的监督虽不失为一种控权方式,但是绝非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万全之策;完全依赖上级监督非但不能消除腐败,而且只能改换腐败形式并将产生新的更大的腐败。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人员廉洁自律,只能依靠上级领导的个人品德、觉悟、能力和魄力,那么这不是从法治向人治的倒退又是什么呢?
如果河南省的各级司法机构只能靠加强上级监督才能维持基本廉洁,最终整个司法系统的廉洁都维系在一两个领导身上,那么即便我们可以假定该省的高院院长不仅能够保持个人廉洁,而且也有能力有效监督省内每年成千上万的司法行为,这位院长过几年退休之后河南司法怎么办?如果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就是“再找一个好院长”,那么这不是赤裸裸的人治又是什么呢?
在这种司法监督模式下,我们难道没有理由为河南法治的前景担忧吗?如果正是这种忧虑让我们10年前就在宪法中明确加入“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基本共识,为什么10年后的今天反而有人出来公开质疑这个基本点甚至反其道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