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两种主张都有各自的道理,而许多道理光说是说不清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论个人认同哪种主张,笔者都赞成放到实践中去试试。一方面,笔者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确实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在这种状况下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归咎于司法改革,显然是根据不足的——司法根本还没有职业化,职业化之弊从何谈起呢?
因此,笔者曾主张建立“司法试验区”,给司法职业化一个真正的机会;到那个时候再论司法职业化的利弊,应更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即便反对职业化的人士也应该赞成这种主张,因为既然你们坚信职业化有害无益,那就等着看“洋相”好了,到那个时候你们会有更实在的“子弹”,而不只是像现在这样放空炮。
当然,司法大众化也完全可以有自己的“试验田”。笔者很高兴看到河南省似乎已经成了这块“试验田”,并期待若干年后它能为我们评价大众化的利弊,提供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河南试验确实可以被定性为“大众化”的话。
不过在此之前,仍有必要保证这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而非假问题上。
什么才是真问题
什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质问题?
实质问题显然不在于法袍或法槌这些外在形式。那些当初认为只要一穿上法袍、一拿起法槌,法治理念就从审判人心中油然升起的主张显然是太天真乐观了;假如那样,服装设计师和裁缝就能帮我们批量生产合格的法官。同样,“放下法槌、脱下法袍”也未必意味着法官就不“脱离群众”了;如果不健全的审判制度还是给审判者留下太大的腐败空间,那么即便我们的法官都成“两腿泥”,也照样“吃完原告吃被告”。
虽然某些外部条件的改善或许是必要的,但笔者从来不认为司法职业化就是脱下警服和大盖帽,更不在于造起外表气势恢弘的豪华法院大楼。一个称职的法官当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只知道背法条的书呆子,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因为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确实不在于逻辑,更不只是名词解释,而在于经验,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司法职业化从来不是要免除法官熟悉社会、体察民情的义务,而是要将法治和公正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
事实上,如果说马锡五模式的就地开庭、田间办案有什么好处的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保证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相对弱势的老百姓公开平等参与的机会。就地开庭也许可以节省一点成本、增加一点便利,但是这些好处似乎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法官可以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处理案件,中国的诉讼成本其实并不高,笔者也不相信农民等弱势群体就没钱去法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