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量刑中的程序价值
“重实体轻程序”是司法过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不利于公正的伸张。通过程序来实现实体价值,是程序价值的重要表现。量刑应该是一个精密的科学论证过程,而不是简单的酌情即可。严密而合理的程序,有助于排除外界干扰,得出更为合理的判决。
量刑辩论机制,就是把原来隶属于法院的专属权--量刑权公开化,在接受双方质疑和辩论的过程中实现。这不仅提高了法官职业水平的要求,而且真正实现了对抗的辩护职能,改变了控诉方被动接受刑罚的不利局面,是人权保障的题中要义。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控辩双方在法庭可以充分表达对于量刑的建议或者意见并相互辩论,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做到“兼听则明”,同时摸清控辩双方的量刑底线,为自主裁量提供较为充分的参考意见,也使法官在综合各方意见时有了更多选择量刑的尺度,这样就减少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个人及案外因素对于量刑的影响,确保真正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量刑辩论环节,控辩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都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使得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被告人也充分表达了自己对于量刑的意见,使得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能以对话、辩论的形式处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对被告人的量刑更加科学化,又增强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和履行判决的自愿性。
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
今年3月,罗湖区检、法两家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分别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程序的操作规则。该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时,要审查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案件拟提起公诉后,起草量刑建议书,经审批后将其与起诉书等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受案后,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法庭辩论中单独设置量刑辩论阶段,公诉人先发表量刑建议,然后公诉人、辩护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等展开辩论,被告人也可就自己的量刑提出意见并陈述理由。”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断案更是如此。我国法律授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是要求审判机关及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公正判决。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自由”,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出现。深圳市罗湖区检法两家推出的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程序,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设了一条新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