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论机制——人权保障的新篇章
孙道萃
【全文】
2009年3月26日,深圳罗湖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刑案量刑辩论机制,庭审辩论的语境和氛围令人耳目一新,同时也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设限。这是我国刑罚量刑领域的一个重要创举,彰显人权保障的宗旨。
彰显罪责刑均衡原则
罪责刑均衡原则是我国新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一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责刑均衡原则是从罪行均衡原则发展而来的,是新派对旧派客观主义的修正和完善,有助于实现正义价值。该原则同时派生区别对待原则,即结合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结果、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区别对待,分别量刑。
我国新刑法典明确规定罪责刑均衡原则,在总、分则中均有体现,如对中止犯、未遂犯的不同处理,刑罚适用主体和缓刑、自首、累犯的分别处遇。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的通过解释,总结经验。总之,积极贯彻罪责刑均衡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重刑主义泛滥、量刑不统一等弊端,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保障人权。重视量刑,细化量刑规则,实现量刑统一事在必行。
罗湖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刑案量刑辩论机制,彰显罪责刑均衡原则。有利于改变法院重定罪轻量刑的弊病,通过辩论机制来监督法官量刑,督促量刑合理公正。有利于打破重刑思想,与社会合理性要求接轨,凸显刑罚的人性和德性。有助于巩固法制统一,保障人权。
细化量刑实体规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量刑基本原则。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综合考察犯罪构成事实、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按照
刑法总则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原则,结合分则的具体量刑规定。该原则由于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性,往往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免有失公允,不利于保障人权。
量刑辩论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职能,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科学合理量刑。在具体的庭审中,法官需要听取双方的事实和理由,全面把握案情,不仅激发了法官的量刑潜力,也限制了量刑的合理限度。从而,细化了量刑原则,优化了量刑过程,强化了量刑要求,无疑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