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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

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


高铭暄


【全文】
  

  著作权法律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行政法、民法为主体,并以刑事法律为后盾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刑法以其特殊的严厉性对打击著作权侵权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这一点,中国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随后,考虑到我国长期缺乏有效率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盗版行为尤其猖獗,1994年4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独立的规定,《决定》弥补了1990年《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缺陷,加大了对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力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修订时,本着制定“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宗旨,《决定》被吸收进刑法典,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216217条分别设置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著作权予以刑法保护。2001年,中国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这部法律中第47条规定了8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至此,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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