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相关问题探析
陈艾健
【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大量增加使人类的出行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但另一方面,机动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害也是惊人的。我国的交强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其目的和宗旨就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和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无疑给交强险这一目的的实现设置了障碍,引起了各界的关注。笔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醉酒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醉酒被很多保险公司用来作为免责的理由,这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对这一问题作简单的探讨。
案件一:司机柳某醉酒驾车将一人撞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柳某在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60000元,并诉至法院。
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司机柳某的诉讼请求。 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该险种赔付对象的特定性来讲,根据保监会制定的
《条例》,交强险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该险种的理赔对象应为受害人,而非投保人也即致害人柳某。而保险合同的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对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之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垫付,故柳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案件二:2008年7月,赵某醉酒驾车,鲁某被撞身亡。赵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鲁某近亲属以赵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系赵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