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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检讨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第一、第二层面的内容,但缺失第三层面的内容,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对该法律漏洞,有两种在路径方向上相反的填补方法:(1)正向填补法:对《合同法》第230条补充第三层面的内容,从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赋予承租人在出租人未按《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卖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的权利。司法实务以《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来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230条,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漏洞填补方法。(2)反向填补法:对《合同法》第230条剔除第二层面的内容,只留下第一层面的内容。即认为承租人在优先购买方面的利益不属于在法律上应当以权利方式予以保护和救济的利益,而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还原为一种法律上的倡导性要求所体现的利益。

  
  采用以上两种不同的漏洞填补方法,可分别形成不同的制度现实。第一种漏洞填补方法,是导致我国形成客观上存在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方法论基础;采用第二种漏洞填补方法,则会得出认为我国客观上存在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不具有现实正当性和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故第二种漏洞填补方法的意义在于反对和消除我国客观上存在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采用前述第一种漏洞填补方法,主要有以下理由:(1)《合同法》第230条从法律规定上承认了此前由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因而《合同法》当然承接了《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2)《合同法》第230条作为实体法不能也无需规定诉讼事项,故其不能如《民通意见》第118那样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3)根据“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既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那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则是无庸质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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