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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制度研究

  
  五、“重庆模式”的全局意义

  
  所谓“重庆模式”是指由数个县级行政区组合成一个初级司法区,中级司法区没有对应的同级行政区,高级司法区可与省级行政区重合的司法区域划分模式。笔者认为,“重庆模式”是一种符合转型中国国情,而且容易为各方接受的地方司法区域划分模式,是一种温和改良方案。“重庆模式”作为一种地方司法区域划分模式在全国推广具有可行性。

  
  第一,中级司法区不对应同级行政区域即将成为现实。《宪法》对行政区域的规定不包括地区,缺乏宪法依据的“市管县”体制也在向“省管县”体制转变,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中级司法区自然没有对应的同级行政区了。

  
  第二,由数个县级行政区组合成一个初级司法区也具有可行性。首先,这种划分模式没有完全排斥行政区域,而是参考行政区域组合初级司法区,操作简便;其次,组合初级司法区没有触及相关部门的核心利益,司法机关外的阻力不大;最后,组合初级司法区有利于提高初级司法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至少大家从心理上会觉得基层司法区“管得宽了”而且“婆婆少了”——司法机关内的阻力也不会太大。

  
  第三,“重庆模式”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相对而言,基层司法机关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初级司法区及其初级司法机关不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党政干涉司法独立的制度途径就会少很多,比如基层党委领导就不能直接通过党内程序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

  
  第四,“重庆模式”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假如一个基层法院有5名刑事法官,那么同时组成两个合议庭就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假如三个基层法院合并成一个基层法院,则一个基层法院就有15名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可以同时组成5个合议庭!事实上,基层法院合并后完全可以将刑事法官人数确定为12名,由于形成了“规模效应”[7],其审判效率不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提高。至于有些基层法院法庭由于法官短缺无法组成合议庭的现象更是可以完全杜绝了。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人员也可以由几套人马减为一套人马。

  
【作者简介】
赵兴洪(1980—),男,汉族,重庆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6)。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研究兴趣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法律实证分析。
【注释】 发改经体〔2007〕1248号。
《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目标确定》,http://tgs.ndrc.gov.cn/zhptggsd/t20070729_150613.htm。
也有学者称之为司法管辖区制度。司法管辖区制度的概念及其在法治先进国家的现状可参见:李卫平.关于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几点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04(4):6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挂牌成立》,http://www.cq.xinhuanet.com/news/2006-08/05/content_7700893.htm。
重庆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参见,http://www.cqcourt.gov.cn/about/default.asp。
杨传春、赵刚、汪放:《先进法院的好班子——重庆沙坪坝区法院采访札记》,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2520。
本文有关重庆人口、面积的统计数据部分来自《重庆统计年鉴2006》,部分来自区、县政府网站,部分来自网络资源,仅有参考意义。
关于重庆市双桥区的沿革和建制可参见,http://sq.cq.gov.cn/mlsq/635/。
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中级司法区;红色实线围起来的区域为调整后的初级司法区;黑色虚线区分的是行政区域。
也译为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39年,其职责在于为联邦法院在后勤支持(administrative support)、项目管理(program management)、政策发展(policy development)等方面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admino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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