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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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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9]

  
  四、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配套改革

  
  (一)统一任命司法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这个规定,合并后的初级司法区的法官任命就面临着法律障碍。因为初级司法区基本对应2至4个行政区域,那么到底是由每个行政区的权力机关各自任命法官还是由几个行政区的权力机关联合任命法官?笔者认为,这两种任命方法都可以,而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但是合并初级司法区的初衷就在于尽量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无所不在的干预,而县级权力机关任命法官或多或少都会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因此,为避免地方党政从源头上干涉司法独立,将初级司法区司法官的任免权统一上交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无疑更有利于实现改革的初衷。事实上重庆市三级司法机关的任免权目前有两级都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再将人数不算太大的15个初级司法区的司法官任免权统一上交并不会给其日常工作造成过大压力。

  
  (二)统一财政预算

  
  在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各自设置一个类似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10]的行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实现司法机关司法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分离。由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司法机关的日常财务工作,并在每个财政年度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三级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报告,申请拨付运转经费和人员经费。这就摆脱了基层司法机关受制于基层政府财政控制的局面,也有利于缓解部分地区司法机关运转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理顺体制关系

  
  根据目前的实践,地方党委尤其是政法委要统管司法机关工作,这就为地方党政干预司法提供了一个制度途径。合并初级司法区后,初级司法区和中级司法区都不存在对应的政法委,因此,各区、县的政法委应相应调整各自的管理职能,而由市政法委统一协调全市政法工作。同时,由于初级司法区范围扩大,各初级司法区司法机关的级别亦应作相应调整,这在讲究尊卑有序的中国社会是有意义的。改革前司法机关首长的级别一般低于同级党政首长,改革后至少应保证初级司法机关首长的级别不低于区、县党政首长。

  
  与此相适应,各初级司法机关不再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而以数字序号代替,如重庆市第一初级法院、重庆市第一初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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